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上海机票预订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CCAR-285)已經2004年10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通用航空活動的正常秩序,加強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匯總全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自用公務飛行、搜索救援飛行、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航空運動訓練飛行、個人飛行與娛樂飛行活動。
第六條已經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通用航空單位,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或以代管航空器方式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不再另行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手續。
第七條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取酬的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一) 有與所從事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
對於使用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航空人員也無執照要求。
第九條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單位或個人,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登記,報民航總局備案。
(六) 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經費來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複印件;
(七) 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八) 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飛行人員的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五) 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目的和經費來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複印件;
(六) 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七) 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具有的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複印件) ,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除外;
(九) 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委託保障機構情況和協議、活動的項目範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對於申請人已購置民用航空器,但尚未辦理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出具補正登記材料通知書,明確告知申請人待其辦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後,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四條經核準符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條件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經核準不符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條件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請人。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不得塗改、出借、轉讓。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損毀、滅失的,應當通過相關傳媒聲明作廢,並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未申請換證和延期的,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已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應于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換發登記證書,應當根據原登記證書載明的活動項目和範圍,按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後,換發新的登記證書,並交回原登記證書。
第十八條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受理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變更登記,須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個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理由和變更事項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受理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核準後予以變更。
第十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登出手續 :
第二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辦理完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變更、登出登記後20日內,將登記的申請材料和登記證書複印件報送民航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的頒發、換發、變更、登出等情況,由受理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相關傳媒予以公告。
(五)記錄有關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資訊,記錄應當保存18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實施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
第二十四條 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不得擅自出租、轉讓航空器和有關證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受理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區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將活動資訊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必須將活動資訊向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涉外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每年不少於一次對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情況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時,應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人。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受理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區外違法違規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核準登記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總局。
第二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時 , 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 , 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已核準登記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和個人,從事取酬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撤銷登記,並處以1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在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登記申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擅自塗改、出借、轉讓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的,或者不按規定補發、換發登記證書、辦理變更登記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暫停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止其活動,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暫停活動,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被責令暫停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方可恢復活動。期滿後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登出登記。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已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出租、轉讓航空器和有關證照、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不按規定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備案手續或者在涉外活動中違反有關涉外規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暫停活動,並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在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未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于本規定施行後180日內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非法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予以處理。
通用航空活動是民用航空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既有企事單位還有個人,其中一部分是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鋻於目前的民用航空規章不能對此類活動實施有效的管理與規範,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了本規定,以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管理的法規體系。
本規定在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定義時,主要考慮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營活動是相當普遍的,參考國外航空規章的經驗,以是否營利來確定活動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是比較科學的。因此本規定採用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不以盈利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定義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本規定根據“簡化程式,方便辦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則,考慮到民航兩級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在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工作中實行分級管理,既民航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情況的匯總工作。各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所在區域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本規定根據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和個人兩類主體的經濟實力、需求和期望達到的目的,將目前通用航空活動中屬於純經營性項目進行剔除。
本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監督和管理,一方面設定了經核準登記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設定了活動原則、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監督、統計管理、年度檢查等項管理和監督措施,以達到規範管理的目的,促進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穩步健康地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核準該證持有者符合登記要求,可以從事以下範圍和項目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編號採取地區名稱中文拼音縮寫加四位阿拉伯數字(流水號)組成,具體見下表:
9、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理由,應當載明活動目的、宗旨、經費來源、組織機構、活動的項目範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10、申請人按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請填寫:
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複印件);
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理由,應當載明活動目的、宗旨、經費來源、組織機構、活動的項目範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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